1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浙0281行初39号
原告余姚市星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大岚镇
丁家畈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772304928M。
法定代表人倪黎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凌俊,余姚市舜水法律服
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余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保
庆路1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281739458829L。
法定代表人陈为梁,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范文娟,余姚市人力资源
。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徐逸,余姚市人力资源和
。
第三人谢兵兵,男,1992年11月3日出生,仡佬族,住贵州
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镇南镇镇南村书房组26号,现住浙江省
余姚市陆埠镇兰溪村桥西28号。公民身份号码
522126199211033077。
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姚市星光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余姚市人
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一案中,依法追加谢兵兵作为
第三人参加诉讼。原告余姚市星光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5
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
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余姚市星光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余姚市星光建设
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严联江
人民陪审员 许茶花
人民陪审员 胡文慧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代书 记员 赵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