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姚市星光建设有限公司

余姚市星光建设有限公司与余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1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浙0281行初39号

原告余姚市星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大岚镇

丁家畈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772304928M。

法定代表人倪黎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凌俊,余姚市舜水法律服

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余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保

庆路1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281739458829L。

法定代表人陈为梁,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范文娟,余姚市人力资源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徐逸,余姚市人力资源和



第三人谢兵兵,男,1992年11月3日出生,仡佬族,住贵州

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镇南镇镇南村书房组26号,现住浙江省

余姚市陆埠镇兰溪村桥西28号。公民身份号码

522126199211033077。

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姚市星光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余姚市人

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一案中,依法追加谢兵兵作为

第三人参加诉讼。原告余姚市星光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5

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

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余姚市星光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余姚市星光建设

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严联江

人民陪审员  许茶花

人民陪审员  胡文慧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代书 记员  赵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