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281民初3146号
原告:***,男,1969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鹿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舜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姚市星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大岚镇丁家畈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772304928M。
法定代表人:倪黎明,职务不详。
原告***与被告余姚市星光建设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且未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