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京0108执300号
申请执行人:创至瑞联(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后屯南路26号4层5-09。
法定代表人:樊结。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藜荙,女,上海方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智潜,男,上海方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本院在执行创至瑞联(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诉***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了调查,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并已发还给申请人。于2020年4月28日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机动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因车辆下落不明暂无法处置;并于2020年4月10日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房屋一套,查封期限为三年,房屋暂不具备处置条件。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以及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曹彦青
审判员 韩 玲
审判员 张瀚文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林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