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至瑞联(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宏志创达科技有限公司等仲裁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京01执149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宏志创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中路209号健翔园G座6号楼3102室。
法定代表人刘春礼,经理。
被执行人创至瑞联(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路19-1号中成大厦318室。
法定代表人班广生,经理。
北京宏志创达科技有限公司与创至瑞联(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争议仲裁一案,本院根据北京仲裁委员会(2017)京仲调字第0483号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创至瑞联(北京)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68347.09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冻结、划拨创至瑞联(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应承担的申请执行费人民币6925元。
三、采取以上措施仍不足以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创至瑞联(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执行员  刘全新
二〇一八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齐 乐
书记员  郑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