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某石化有限公司与重庆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05民初21196号
原告:陕西某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和衡(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
被告: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高新区。
被告:中国建筑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
原告陕西某石化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筑某有限公司买卖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23日立案。原告陕西某石化有限公司于2024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某石化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某石化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423.40元,减半收取计1711.70元,由原告陕西某石化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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