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5民初39238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力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
法定代表人:郑喜明,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剑,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屈建军,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美迪西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陈金章。
解除保全申请人力城投资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上海美迪西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6日作出(2021)沪0115民初39238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上海美迪西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1,075,442.7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力城投资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7日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美迪西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力城投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美迪西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1,075,442.72元的冻结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蔡文霞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范 颖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