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5)奉民二(商)初字第3248号
原告上海允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姚伟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云,上海宸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阿宝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邹向。
被告上海阿宝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奉城镇工业园区大亭公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邹向。
本院于2015年9月2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上海允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阿宝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上海阿宝化工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王蕾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阿宝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上海阿宝化工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31日前给付原告上海允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票据款人民币55,000元(以下币种同),若两被告逾期支付,则需另行偿付原告违约金20,000元;
二、原告上海允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31日前向被告上海阿宝化工有限公司开具价税金额为55,000元的发票,若原告逾期开具发票,则需另行偿付两被告违约金20,000元。
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计587.50元,由原告及两被告各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王蕾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顾红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