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豫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豫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安装建设有限公司、上海耀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沪0113民初3246号
原告:上海豫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吴大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球光,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安装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法定代表人:潘海洪。
被告: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吴朝坤,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苇,上海市李国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建军,上海市李国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豫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豫创公司)与被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安装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西二安)、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耀晟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豫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球光和被告耀晟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建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广西二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豫创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广西二安向豫创公司支付工程款人民币543,975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及利息(以543,975元为本金,自2015年6月11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耀晟公司在未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工程款本金部分承担连带责任。事实和理由:2014年10月8日,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安装建设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广西二安上海分公司)与豫创公司签订《班组分包合同》,约定广西二安上海分公司将其承包的上海宝山吴淞科技园2号厂房项目中的屋面防水、屋面垃圾清理工程分包给豫创公司。合同签订后,豫创公司按约施工,完成了部分工程,之后由于广西二安上海分公司的原因双方提前解除合同。之后,广西二安上海分公司的负责人俞康见及施工员王伟签署两份《SBS防水卷材工程量清单》,确认豫创公司完成的防水卷材工程量为6463.74平方米及788.88平方米,未作工程量为672.84平方米。2015年1月31日,广西二安上海分公司的施工员陶生根出具证明,确认豫创公司工程款合计543,975元。广西二安上海分公司的负责人徐强在该证明尾部手写:2015.3.30付20万元,至2015年6月10日之前付清。之后,广西二安上海分公司未向豫创公司支付任何款项。广西二安上海分公司现已注销,应由广西二安承担付款责任,而耀晟公司是系争工程的建设方,故豫创公司向本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被告广西二安未作答辩。
被告耀晟公司辩称,耀晟公司作为建设方,将系争工程发包给广西二安上海分公司,不清楚广西二安上海分公司与豫创公司之间的分包关系。广西二安上海分公司进行了部分施工,之后双方提前解除合同。2015年2月11日,在政府相关部门组织协调下,耀晟公司与广西二安上海分公司进行结算,确认广西二安上海分公司已完成部分的工程款为141万元,扣除质保金及已付款,最终结算剩余款63万元,已全部支付给广西二安上海分公司。因此,耀晟公司不存在未付工程款,所以不同意豫创公司要求耀晟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10月8日,广西二安上海分公司与豫创公司签订《班组分包合同》,约定广西二安上海分公司将其承包的上海宝山吴淞科技园2号厂房项目中的屋面防水、屋面垃圾清理工程分包给豫创公司。合同签订后,豫创公司按约施工,完成了部分工程,之后双方提前解除合同。之后,广西二安上海分公司的负责人俞康见及施工员王伟签署两份《SBS防水卷材工程量清单》,确认豫创公司完成的防水卷材工程量为6463.74平方米及788.88平方米,未作工程量为672.84平方米。2015年1月31日,广西二安上海分公司的施工员陶生根出具证明,确认豫创公司工程款合计543,975元。广西二安上海分公司的负责人徐强在该证明尾部手写:2015.3.30付20万元,至2015年6月10日之前付清。至今,广西二安上海分公司未向豫创公司支付任何款项。
另查明,广西二安上海分公司系广西二安的分支机构,已于2016年9月21日注销。
还查明,2014年10月6日,耀晟公司与广西二安上海分公司签订《2#楼屋面系统及墙面系统改造合同》,约定耀晟公司将上海宝山吴淞科技园2#楼屋面系统及墙面系统改造工程发包给广西二安上海分公司。2015年2月11日,耀晟公司与广西二安上海分公司签订《结算说明》、《协议书》,确认广西二安上海分公司已完成部分的工程款为141万元,扣除质保金7万元及已付款71万元,最终结算剩余款63万元,已全部支付给广西二安上海分公司。
本院认为,广西二安上海分公司与豫创公司签订的《班组分包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虽然双方提前解除合同,但豫创公司已完成部分施工任务,广西二安上海分公司应向豫创公司支付相应的工程款。根据广西二安上海分公司签署的两份《SBS防水卷材工程量清单》以及证明,广西二安上海分公司应向豫创公司支付工程款543,975元。广西二安上海分公司至今未支付该笔工程款,还应承担相应利息。广西二安上海分公司系广西二安的分支机构,其民事责任应由广西二安承担。广西二安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耀晟公司已与广西二安结清全部工程款,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所述,豫创公司要求广西二安支付工程款及利息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豫创公司要求耀晟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以及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2018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安装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豫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543,975元及利息[自2015年6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
二、驳回原告上海豫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20元,由被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安装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陈亮亮
法官助理 侯家雯
书 记 员 侯家雯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
二、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三、2018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