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豫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豫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安装建设有限公司、上海耀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3民初5646号
原告:上海豫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吴大云。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球光,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安装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州市。
法定代表人:潘海洪,董事长。
被告:俞康见,男,1958年4月16日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宁波市。
被告:徐结根,男,1966年6月15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
被告:王正洋,男,1965年12月2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
被告: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吴朝坤,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豫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安装建设有限公司、俞康见、徐结根、王正洋、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豫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豫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豫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诉讼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豫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文颋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鲍仲钰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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