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海涌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内蒙古海涌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pt”>民事裁定书 (2018)内0422民初4941号原告:***,男,1962年3月16日出生,蒙古族,农民。被告:内蒙古海涌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巴林左旗林东镇西城区步行街。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被告:***,男,1972年7月14日出生,蒙古族,农民。原告***与被告内蒙古海涌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之间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5.0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二○一八年十月十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