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苏0583执1965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皓维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丰镇路788号1号楼4楼,组织机构代码63160467-9。
法定代表人王吉,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昆山市创意电脑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人民路77号三楼,组织机构代码83815800-4。
申请执行人上海皓维电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昆山市创意电脑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昆山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02月26日作出的(2014)昆商初字第2062号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文书:被告昆山市创意电脑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皓维电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3465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134650元为基数,自2014年8月2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现本院另案对被执行人昆山市创意电脑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名下财产评估拍卖中。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向其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查询回执等材料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现本院另案对被执行人昆山市创意电脑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名下财产评估拍卖中。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致使本案未能有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昆山市人民法院(2014)昆商初字第2062号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 判 长 姚 磊
人民陪审员 蔡志荣
人民陪审员 朱晓君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宗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