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04民初8271号
原告:上海皓维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王吉,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光明,上海富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威豪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张晓曙。
原告上海皓维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威豪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嵘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魏然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