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江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汉中公路工程机械化有限公司、陕西隆升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占有物返还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民申570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陕西江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浐灞生态区浐河西路龙湖香醍国际社区3幢3F105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泽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泽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汉中公路工程机械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兴汉路西段交投集团综合楼二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兴振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陕西隆升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区大河坎镇店子街社区康会家园小区物业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西安泰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郭杜街办郭南新园。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陕西江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泰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汉中公路工程机械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路公司)、陕西隆升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升和公司)、西安泰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朗公司)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陕07民终1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江泰公司申请再审称,隆升和公司为不影响施工进度自行组织施救,其并未提供其与江泰公司就施救达成合意的证据,亦未提供江泰公司认可施救费的证据,在债权具体金额尚存争议的情况下,隆升和公司行使留置权不具有合法性。隆升和公司在行使留置权之前未占有案涉旋挖机,其占有是非法占有。请求:1.撤销一、二审法院民事判决,改判:公路公司与隆升和公司停止侵权行为,排除对江泰公司机械设备及人员的妨害;公路公司与隆升和公司连带赔偿江泰公司自2022年10月20日至机械正常撤场之日的租金损失,按每天5416元计算。2.判决一、二审及再审费用由三被申请人承担。
公路公司答辩认为,一、二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江泰公司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隆升和公司是否可以对案涉机械行使留置权。首先,案涉机械与施救费的产生具有关联;其次,施救行为结束即产生了施救费,鉴于施救的即时性,施救费应即时支付为宜,故案涉债务已到期。最后,江泰公司与隆升和公司就施救费产生了争议,江泰公司拒付施救费准备离开,不履行到期债务。综合上述事实,本案符合留置权行使之条件,隆升和公司可以对案涉机械行使留置权。一、二审判决并无不当。
综上,江泰公司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二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陕西江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