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公路工程机械化有限公司

某某与汉中公路工程机械化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民申357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73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汉中公路工程机械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兴汉路。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兴振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汉中公路工程机械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路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陕07民终9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一)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1、原审法院认为合并、分立情形与常理不符亦于法无据。公路局、抢险中心不是适格的被告。2、被申请人对于民事行为认定错误。汉中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属于股东的变更,是国有改制的一种方式,根本不是合并、分立,原审适用法律错误。3、合并、分立的事实未能明确,汉中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公路局没有关联。(二)本案并未超过诉讼时效。2022年2月11日被申请人尚在支付工资,依照民法典有关规定,不属于超过诉讼时效问题。(三)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国有企业应带头维护。依据民诉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六)(七)(九)(十)项规定,请求撤销二审判决,发回重审。 公路公司提交意见称,(一)二审认定事实清楚。***于2001年被分配到陕西省汉中公路局下属企业公路公司工作。2017年2月14日,***等139名职工被抽调安排到新成立的公路抢险救援中心工作,属事业编制。2021年底,汉中市政府同意组建汉中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投集团),汉中公路局所属四个企业经营性资产移交给交投公司,局属四个企业在编职工进行分流。2022年1月7日,汉中市公路局给抢险救援中心下发《关于明确局属企业改制后在编人员工资发放及社保交纳有关情况的通知》,确定包括***在内的106名在编职工留公路局工作,在桥隧检测站未运转之前,自2022年1月起,由局救援中心继续发放工资及社保缴纳办理。另有22名职工选派到交投集团工作,自2022年1月起,工资由交投集团发放。这一事实认定清楚。(二)二审适用法律正确。2017年2月14日,***等139名职工被抽调安排到新成立的公路抢险救援中心工作,公路局抢险救援中心是事业单位,***的工资是按汉中市公路局抢险救援中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进行核定和调整的,***的工资一直由公路抢险救援中心发放。《劳动合同法》第96条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的诉请应适用人事争议法律政策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26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其它单位合并的,合并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合并后的单位为当事人;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单位的,其分立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分立后的实际用人单位为当事人。”原公路公司在人社局没有这个机构和编制,在人社局的名称叫汉中公路抢险救援中心,属事业性质,执行的是事业单位的各项规定。汉中公路抢险救援中心内部下设了机械化公司、监理公司、设计院,都是事业性质,对外统一的称呼是汉中公路抢险救援中心。2021年,根据上级文件规定,汉中公路局局属单位改制,***起诉的是分立前发生的人事争议,分立后***的单位是汉中公路抢险救援中心,公路公司不是本案适格被告。二审适用法律正确。(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九项规定:“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发生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本案系政府主导下改制所引发的政策调整导致的整体性、政策性问题,因本案不属于企业自主改制引发的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围。(四)***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其一,***主张2021年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7584元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没有证据证明,且超过了一年的仲裁时效,不应支持。其二,***主张2005年1月至2022年1月法定节假日加班3倍工资55985.26元、双休日加班2倍工资470483无、延长工作时间加班150%工资246315元没有事实依据,且超过了仲裁时效。***提交的银行流水2022年2月11日发的3992元,实为发放的2021年补助。综上所述,***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恳请驳回申请,不予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是否与公路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经查,原审法院依据汉中市公路局下发的《关于明确局属企业改制后在编人员工资发放及社保交纳有关情况的通知》认定***系汉中市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并无不当。因汉中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原公路公司资产人员进行了移交分流。现公路公司于2021年11月24日进行了工商登记。***举证2008年原公路公司的证明、2015年技师证、工资银行流水、2013年施工台账、现公路公司企业信用信息以证明其曾与现公路公司有劳动关系,与事实不符。原审法院认定***未提交与现公路公司建立劳动人事关系或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据,从而未予支持其诉讼请求,并无错误。 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的应予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