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公路工程机械化有限公司与汉中市中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汉中文化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陕0702执1418号
申请执行人:汉中公路工程机械化有限公司(曾用名:陕西省汉中公路工程机械化公司),营业场所:汉中市汉台区XXX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XXXX3860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汉中市中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营业场所:汉中市汉台区XXX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XXXX26256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汉中文化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营业场所:汉中市汉台区(汉中XXXX北区)XXX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XXXX1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汉中公路工程机械化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汉中市中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汉中文化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陕0702民初23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汉中公路工程机械化有限公司于2024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7月29日作出《关于在全市法院开展第八批交叉执行工作的通知》,通知中明确本案指定由汉中市西乡县人民法院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院(2023)陕0702民初234号民事调解书移送至汉中市西乡县人民法院执行。
二、本案以销案方式结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