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723执557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省汉中公路工程机械化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陕西省汉台区人,住汉台区。
申请执行人陕西省汉中公路工程机械化公司依据(2021)陕0723民初2406号民事判决书,于2022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929946.04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财产申报令,限期履行判定义务;逾期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查被执行人***在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有多起执行案件,均已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或终结执行,其名下银行账户已被多次冻结或轮候冻结,本案中本院已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经本院网络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并限制消费;现申请执行人陕西省汉中公路工程机械化公司暂无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向本院提供,并认可本院采取的执行措施。经本院合议庭合议,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旭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赵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