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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河北神鹿园林有限公司邯武快速路绿化工程项目经理部诉被告某某、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公司国际部、某某、某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安营销服务部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武民初字第01020号 原告河北神鹿园林有限公司邯武快速路绿化工程项目经理部。 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西里小区19-3-601。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 被告***。 被告***。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公司国际部,地址:北环桥西保险大厦。 被告***。 被告***。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安营销服务部,地址:武安市中兴路1283号(老建设局院内)。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神鹿园林有限公司邯武快速路绿化工程项目经理部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公司国际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安营销服务部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神鹿园林有限公司邯武快速路绿化工程项目经理部于2012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神鹿园林有限公司邯武快速路绿化工程项目经理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5元,减半收取47.5元,由原告河北神鹿园林有限公司邯武快速路绿化工程项目经理部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