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神鹿园林有限公司

河北神鹿园林有限公司、石家庄市京昆高速公路京石运营中心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01执3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河北神鹿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桥西区时光街世纪公馆1908。

法定代表人:刘建军,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市京昆高速公路京石运营中心(原名称***市京昆高速公路京石管理处),住所地***市鹿泉区大河镇双合村京昆(张石)高速公路***收费站。

本院依据生效的***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石裁字[2020]第485号裁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北神鹿园林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市京昆高速公路京石运营中心(原名称***市京昆高速公路京石管理处)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被执行人***市京昆高速公路京石运营中心(原名称***市京昆高速公路京石管理处)名下的银行存款。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市京昆高速公路京石运营中心(原名称***市京昆高速公路京石管理处)名下的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苑颖新

审判员  申 玉

审判员  王海亮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游 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