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01执3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河北神鹿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桥西区时光街世纪公馆1908。
法定代表人:刘建军,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市京昆高速公路京石运营中心(原名称***市京昆高速公路京石管理处),住所地***市鹿泉区大河镇双合村京昆(张石)高速公路***收费站。
本院依据生效的***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石裁字[2020]第485号裁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北神鹿园林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市京昆高速公路京石运营中心(原名称***市京昆高速公路京石管理处)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被执行人***市京昆高速公路京石运营中心(原名称***市京昆高速公路京石管理处)名下的银行存款。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市京昆高速公路京石运营中心(原名称***市京昆高速公路京石管理处)名下的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苑颖新
审判员 申 玉
审判员 王海亮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游 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