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桂0109民初4139号
原告:广西南亚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邕宁区梁村大道1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796807255N。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东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地成都市武侯区高升桥路9号5栋7楼7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00709015410G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广西南亚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东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7日立案后,原告广西南亚电器有限公司自愿于2023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西南亚电器有限公司起诉后又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南亚电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36元,由原告广西南亚电器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