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002民初2366号
原告:内江市东兴区文鑫机砖厂(普通合伙),住所四川省东兴区胜利镇和平村五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11756643591F。
执行事务合伙人:唐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甦,重庆歌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东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高升桥路9号5栋7楼7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00709015410G。
法定代表人:陈启亮。
原告内江市东兴区文鑫机砖厂(普通合伙)与被告四川东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4日立案。原告内江市东兴区文鑫机砖厂(普通合伙)于2022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内江市东兴区文鑫机砖厂(普通合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内江市东兴区文鑫机砖厂(普通合伙)撤诉。
案件受理费8,422元,减半收取4,211元,由原告内江市东兴区文鑫机砖厂(普通合伙)负担。
审判员 徐婷婷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庞远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