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602民初3512号
原告:福建万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南山景区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2156560143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志彬,男。
被告:宁波市****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宗汉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725151148W。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福建万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市****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福建万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万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被告已履行全部还款义务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万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福建万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