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602民初6433号
原告:福建万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当城区石享南山景区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2156560143H。
法定代表人:**,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志彬,男,系公司员工。
被告:福州雅特铁艺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洋里乡仙洋村,组织机构代码91350121MA349YRJ5D。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福建万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州雅特铁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福建万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万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欲庭外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万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1元,减半收取115.05元,由原告福建万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