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闽0504执41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万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石亭南山景区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苏捷,公司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锋,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福建亚伦电子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经济开发区五金机电产业园滨江北路亚伦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陈芳林,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福建万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亚伦电子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9日作出的(2021)闽0504民初21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福建万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因被执行人福建亚伦电子电器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支付货款56060.2元的义务,于2022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对被执行人福建亚伦电子电器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证券、网络资金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暂无发现被执行人福建亚伦电子电器科技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福建万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已知悉上述事实,且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福建亚伦电子电器科技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福建亚伦电子电器科技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鉴于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财产或被执行人具备履行条件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苏燕东
执行员 郑奕镇
执行员 张 正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黄雅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