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万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福建万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温州市某某五金工艺有限公司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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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304执287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福建万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石亭南山景区工业园石亭镇蔡前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2156560143H。
法定代表人:苏捷。
被执行人:温州市**五金工艺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梧田街道宏盛达路3号1号楼第三层东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4MA2ATGN164。
法定代表人:唐德军。
申请执行人福建万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浙0304诉前调确539号民事裁定书,于2022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本金64675元及利息等。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于2022年6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被执行人温州市**五金工艺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报告称目前企业经营困难,公司账目无流动资金等。申请执行人福建万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登门临柜等方式依法向各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车辆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温州市**五金工艺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经查,被执行人温州市**五金工艺有限公司在相关银行等账户内无存款或有小额存款,已冻结相关账户,因金额不大,暂无执行价值。在查询系统中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温州市**五金工艺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截止2022年8月29日,被执行人温州市**五金工艺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福建万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本金64675元以及利息等,亦未缴纳本案的执行费等。
因被执行人温州市**五金工艺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按规定履行义务,为督促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温州市**五金工艺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向申请执行人告知说明案件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财产信息、本院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未提出异议。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福建万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温州市**五金工艺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
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江丕林
审判员俞君阳
审判员张川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娄彬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