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万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漳州闽航发钢管有限公司、福建万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闽0602执260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福建万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石亭镇南山景区工业园(石亭镇蔡前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2156560143H。
法定代表人:苏捷,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志彬,男,系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漳州闽航发钢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靖县山城镇三卞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7770660734J。
法定代表人:庄志峰,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福建万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漳州闽航发钢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的款项为482870.02及利息。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登记等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查无不动产、车辆、证券登记,本院已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部分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一年,查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查找被执行人下落未果,被执行人未履行也未按报告财产令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依法对其限制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
被执行人应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肖基靖
审判员  蔡志江
审判员  林卯聪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杨丽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