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市宝华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永安市宝华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某某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4民终50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9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利华,福建佳路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永安市宝华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永安市尼葛工业园尼葛路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81705253016Y。
法定代表人:邓忠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丁宝、林伟忠,福建永杭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永安市宝华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2020)闽0481民初3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审理中,2021年5月24日,***以双方当事人之间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和上诉。同日,永安市宝华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书面同意***撤回起诉和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在案件审理期间,***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和上诉,是对民事诉讼权利的自行处置,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可予以准许。鉴于***撤回起诉,故一审判决已无存在的基础,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撤回起诉;
二、准许***撤回上诉;
三、撤销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2020)闽0481民初380号民事判决。
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何善坚
审判员  闫明伟
审判员  林玮玮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吴雪香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三百三十八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
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