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市宝华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浙江东星纺织机械有限公司、永安市宝华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683财保3号

申请人:浙江东星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嵊州市黄泽镇工业功能区。

法定代表人:王喜芹,董事长。

被申请人:永安市宝华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永安市尼葛工业园尼葛路**。

法定代表人:邓忠华,董事长。

申请人浙江东星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73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投保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永安市宝华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3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850元,由浙江东星纺织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刘 艳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丹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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