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宝利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宝利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振鸥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闽0181执139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福建宝利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江阴工业集中区圣发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61132715X7。
法定代表人陈炳琪,董事长。
被执行人杭州振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东湖街道胡桥村新丝路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5743638129。
被执行人***,男,1968年7月16日出生,土家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被执行人陈裕坤,男,1969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申请执行人福建宝利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杭州振鸥科技有限公司、***、陈裕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19日作出的(2017)闽0181民初639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75万元及利息。本院依申请于2018年4月3日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
在执行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法院司法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杭州振鸥科技有限公司、***、陈裕坤财产进行了查询,到福清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对被执行人杭州振鸥科技有限公司、***、陈裕坤的不动产的登记情况进行了查询,委托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杭州振鸥科技有限公司、***、陈裕坤的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陈裕坤名下有位于广州市XX区XXX街XX号房产以及位于广州市XX区XXX街XX号地下一层XXX、XXX车位,该房产均被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首先查封,本院依申请已向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发出参与分配转交函。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为浙A×××××车辆一部,本院已委托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送达查封上述车辆的相关材料,但车辆未实际扣押到位。未发现被执行人杭州振鸥科技有限公司、***、陈裕坤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发布限制高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杭州振鸥科技有限公司、***、陈裕坤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福建宝利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效财产线索,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应当及时向本院提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闽0181民初6399号民事判决之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郑学品
执行员  林灿萃
执行员  许贤诚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林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