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509民初8464号
原告**市永冠纺织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尹享文。
被告福建宝利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炳琪。
本院在审理原告**市永冠纺织品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宝利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市永冠纺织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75元,诉讼保全费2770元,合计664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 蕾
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钱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