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闽0181执624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福建宝利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江阴工业集中区圣发路。
法定代表人陈炳琪,董事长。
被执行人威海瑞华达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乳山市经济开发区山海大道西台湾路北。
法定代表人朱华辉。
申请执行人福建宝利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威海瑞华达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福清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闽0181民初402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威海瑞华达机械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福建宝利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货款332623元及逾期付款损失。本院于2020年11月13日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威海瑞华达机械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申报财产情况。
在执行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法院司法查控系统、福清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及委托乳山市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威海瑞华达机械有限公司名下财产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威海瑞华达机械有限公司名下有坐落于经济开发区及其相应的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权证号:20150××】、坐落于乳山市经济开发区及其相应的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权证号:20150××】、坐落于乳山市经济开发区及其相应的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权证号:20150××】,本院依法轮候查封上述土地及其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并向首封法院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发出参与分配函。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威海瑞华达机械有限公司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发布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威海瑞华达机械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高消费。本院将相关的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福建宝利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终结本案之本次执行程序没有意见。
本院认为,本院采取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威海瑞华达机械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福建宝利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威海瑞华达机械有限公司的有效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应当及时向本院提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闽0181民初4029号民事判决之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郑学品
审判员 吴孝庆
审判员 曾起贵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安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