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闽0881执14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龙岩市金恒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平市工业园区和安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81689379865E。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3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
申请执行人龙岩市金恒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闽0881民初2051号民事判决书,于2023年1月16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执行被执行人***给付垫付款65,000元及从2020年12月11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的利息、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741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本案执行费875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
一、本院邮寄送达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案件告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法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本案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不动产信息及工商登记信息等。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金融部门账户存款,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金融部门账户存款合计2242.33元,扣除案件受理费741元及执行费875元,余款626.33元已退给申请人。被执行人名下其余金融部门账户仅有零星存款,对此申请执行人不要求法院采取任何强制措施。除此以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本院委托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至被执行人居住地四川省宣汉县××乡××组××号进行现场调查,向周边群众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四、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3年3月15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五、截至2023年3月21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已经受偿626.33元,尚有垫付款65000元及部分利息、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未受偿。
六、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分别于2023年3月16日通过谈话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进一步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执行和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院认为,除已被本院划拨的被执行人存款外,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龙岩市金恒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因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理由,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的条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附: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