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881民初1234号
原告:**市金恒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平市工业园区和安小区安坑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81689379865E。
法定代表人:吴金良。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高强,男。
被告:***,男,1963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宣汉县。
原告**市金恒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立案。2021年7月30日,原告**市金恒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市金恒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425元,减半收取计713元,由原告**市金恒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清 辉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秀玲(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