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金恒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南安市竟烽数控机床有限公司、龙岩市金恒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881民初1643号
原告:**市金恒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平市工业园区和安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81689379865E。
法定代表人:吴金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明辉,福建兴世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惠芳,福建兴世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南安市竟烽数控机床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霞美镇滨江工业区金河6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MA31R7894W。
法定代表人:杨如波,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市金恒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安市竟烽数控机床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原告**市金恒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市金恒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在庭外达成和解、纠纷已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系**市金恒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市金恒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市金恒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  金  友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晓琳(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