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金恒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龙岩市金恒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新丰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粤0233执82号

**市金恒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广东省新丰县铸钢实业有限公司:

本院执行申请人**市金恒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恒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省新丰县铸钢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铸钢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本院作出并已生效的(2020)粤0233民初406号民事判决书,铸钢公司应履行以下义务:一、支付金恒公司货款59925.9元,二、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因铸钢公司未履行上述义务,金恒公司于2020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了铸钢公司账户存款64799.85元,(包括货款59925.9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4075.06元、执行费798.89元),本院已经将其中的货款59925.9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4075.06元共计6400.96元支付给申请人金恒公司,执行费798.89元已经支付到诉讼费专户。至此,本院作出并已生效的(2020)粤0233民初40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金恒公司应履行支付金恒公司货款59925.9元及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的义务已执行完毕,本案作结案处理。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