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国贸控股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与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思民初字第1368号
原告厦门国贸控股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嘉禾路**国泰大厦****,组织机构代码79125757-3。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
被告***,男,1966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分公司,住所,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街道机场路**div>
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国贸控股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8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厦门国贸控股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厦门国贸控股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