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481民初2787号
原告:永安市翰辉保温建材商行,住所地福建省永安市北塔小区51幢3-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481MA32NKJ805。
经营者:***,男,1982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问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福建省宝山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大田县石牌镇上坡村2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5611864828W。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永安市翰辉保温建材商行与被告福建省宝山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8月8日立案。原告永安市翰辉保温建材商行于2022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以与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永安市翰辉保温建材商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元,减半收取44元,由原告永安市翰辉保温建材商行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