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仓民初字第441号
原告:***,男,1971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清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增鸣、林月钰,福建知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州茉莉花茶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朝阳路310号临江新天地仓景苑。
法定代表人:傅天龙。
第三人:福建春伦茶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城山84号。
法定代表人:傅天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永华、巫仕盛,福建亚太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福州茉莉花茶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茉莉花茶公司”)、第三人福建春伦茶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伦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4日立案。***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412元,减半收取计1706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刘慧慧
人民陪审员 冯文龙
人民陪审员 张 力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陈 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