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春伦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茶业集团有限公司、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仓执字第185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茶业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26057287-3),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
被执行人:***,男,1970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
****茶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仓民初字第970号民事判决于2014年11月28日发生法律效力。由于***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茶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茶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请求:1.***支付截至2014年12月31日的租金、市场管理费、卫生费和保安费共计630000元(人民币,下同);2.***赔偿律师代理费3500元;3.***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部分利息。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履行。本院依职权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信息,均未发现其有财产可供执行。****茶业集团有限公司亦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由于***无财产可供执行,在其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情况下,经本院积极采取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茶业集团有限公司亦无***目前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仓民初字第97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檀章陈
执行员  程 志
执行员  曹 蒸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周楚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