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春伦集团有限公司

福建春伦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歌德盈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5民初13792号
原告:福建春伦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城山84号。
法定代表人:傅天龙,执行董事。
被告:北京歌德盈香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同济中路甲7号18幢10层1单元1026。
法定代表人:刘晓伟,经理。
被告:北京歌德盈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金盏乡杨树岗村745号2号楼106室-110室。
法定代表人:穆雅娟,经理。
原告福建春伦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歌德盈香贸易有限公司及被告北京歌德盈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原告福建春伦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春伦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春伦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渠阳振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腾 飞
书 记 员 马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