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京0102民初30424号
原告:北京市**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小红门乡牌坊村路6号。
法定代表人:乔振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茂军,北京国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华水利控股集团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线阁街10号。
法定代表人:叶建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燕,北京市京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宁,北京中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8年12月7日对原告北京市**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新华水利控股集团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8)京0102民初30424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
判决书第六页倒数第七、八行“由原告新华水利控股集团公司负担3133元(已交纳)”更正为“由原告北京市**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负担3133元(已交纳)”。
审判员 徐澜涛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姜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