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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正基宏业商贸有限公司与国电新能源技术研究所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京0114民初12114号 原告:北京正基宏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西里****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元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电新能源技术研究院,住所地,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小汤山镇东流顺沙路**iv>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正基宏业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国电新能源技术研究院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北京正基宏业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正基宏业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有权自由处分己方诉权,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正基宏业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12元,由原告北京正基宏业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