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云0114民初4897号之一
原告:云南万控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工业园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7683664630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海滨、***(实习律师),***师(昆明)事务所,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易通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昆明市新城国家高新区马金铺云南电力产业基地**路325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678708360X。
原告云南万控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易通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0日立案后,原告云南万控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云南易通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万控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云南易通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属自由处分诉权的行为,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万控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云南易通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53元,由原告云南万控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林 莉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