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06财保75号
申请人:云南易通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新城国家高新区金铺云南电力产业基地**路325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义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昆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天回乡土门村3组。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云南易通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5日向成都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四川昆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价值1,684,591.72元的财产,保全限额1,684,591.72元。担保人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出具《财产保全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于2019年11月29日收到成都仲裁委员会提交的《代为提交申请财产保全函》、财产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云南易通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申请仲裁财产保全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四川昆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价值1,684,591.72元的财产,保全限额1,684,591.72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侯 彤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