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易通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云南易通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云0114民初5170号 原告:云南易通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678708360X。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新城国家高新区马金铺云南电力产业基地**路3215号。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云南义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3147520019P。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路65号。法定代表人庄严。 原告云南易通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5日立案。后原告云南易通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易通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撤诉行为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属其自由处分诉权的行为,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易通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394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697元,由原告云南易通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樊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