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易通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云南易通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111民初10981号 起诉人云南易通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新城国家高新区马金铺云南电力产业基地**路3251号。 法定代表人***。 起诉人云南易通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诉状,以四川缘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被起诉人,请求:一、判令被告支付欠付的货款115969.82元;二、判令被告支付因逾期支付货款产生的资金占用利息20295.40元(自2020年8月31日起暂计算至2021年5月31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并判令被告一月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至款清之日止;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经查,2020年4月23日,云南易通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四川缘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通海**只会农业小镇一期冷库3、4、6、11、13号配电室机房控制柜至压缩机母线槽供货合同》第十二条约定:“***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供、需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双方均可向官渡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虽双方当事人约定由官渡区人民法院管辖,但根据起诉人提交的材料,本案被起诉人登记住所地为成都市金牛区商贸大道一段9号15楼15号,其次,双方当事人并未在合同中约定合同履行地,故合同履行地应为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暨起诉人登记住所地暨昆明市新城国家高新区,且本案的工程地点在通海县,故官渡区人民法院不属于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综上,因本案约定的管辖法院与本院无任何关联,该约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属无效约定,故我院对案件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云南易通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至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荣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