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114民初4329号
原告:云南易通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新城国家高新区马金铺云南电力产业基地**路325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云南金叶建安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高新区和成国际A幢15楼1502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云南易通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金叶建安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7日立案,原告云南易通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易通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属自由行使诉权,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易通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97.5元,由原告云南易通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祁昂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