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0603执179号
申请执行人宝业集团浙江建设产业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山阴西路501号,组织机构代码:913306217920625599。
法定代表人庞宝根。
被执行人**,男,1984年6月22日出生,住绍兴市柯桥区。
申请执行人宝业集团浙江建设产业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劳动争议一案,本院(2017)浙0603民初73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被执行人**应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宝业集团浙江建设产业研究院有限公司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违约金120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01月04日立案并指定执行员朱俊执行本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1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本院辖区内的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除已查封**名下房产外,其他均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房产、股权。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要求暂不处置上述查封的房产。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浙0603执17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洪震兴
审判员 戴张奎
审判员 章亚伟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钱水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