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6)浙0110执9489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110民初15578号,依法向被执行人杭州古力园林机械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杭州古力园林机械有限公司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杭州古力园林机械有限公司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
冻结杭州古力园林机械有限公司(证件号码:05367550-3)在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的12×××50的存款人民币26696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AUT())O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