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8民初24344号
原告:***·***股份两合公司(ANDREAS STIHL AG&CO.KG),住所地德意志联邦共和国魏布林根市。
授权代表人:贝尔特拉姆·坎特兹由瓦,董事长。
授权代表人:米歇尔·坡罗夏斯卡,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敬,北京市万慧达(深圳)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树华,北京万慧达(上海)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古力园林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余杭街道城东路7号1楼110室。
法定代表人:何艳卿。
被告:阿里巴巴云计算(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余鹏武,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梦远,男,浙江天猫技术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股份两合公司(ANDREAS STIHL AG&CO.KG)与被告杭州古力园林机械有限公司、被告阿里巴巴云计算(北京)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立案,原告***·***股份两合公司(ANDREAS STIHL AG&CO.KG)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股份两合公司(ANDREAS STIHL AG&CO.KG)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股份两合公司(ANDREAS STIHL AG&CO.KG)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股份两合公司(ANDREAS STIHL
AG&CO.KG)负担。
审 判 长 王栖鸾
审 判 员 李莉莎
审 判 员 尹 斐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鲁子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