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1民再26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进和(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天津港保税区)天保大道****。
法定代表人:内田有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晗龙,北京市君泽君(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州市进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钟村街汉溪大道**保利大都汇**办公楼**v>
法定代表人:倪昌浩。
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张忠诚,男,1950
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南六路鸿顺东里1门**。
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马武,男,1951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住天津市和平区/div>
以上二再审申请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晗龙,北京市君泽君(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男,1939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div>
再审申请人进和(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进和)、广州市进禾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进禾)、张忠诚、马武因与被申请人***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8)粤01民终5246号民事裁定,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28日作出(2018)粤民申8117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
本院再审过程中,天津进和、广州进禾、张忠诚、马武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以另案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为由,申请撤回再审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天津进和、广州进禾、张忠诚、马武在本案再审期间撤回再审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进和(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进禾贸易有限公司、张忠诚、马武撤回再审请求,本案终结再审程序。
审判长 张 怡
审判员 林 娟
审判员 兰永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麦贤君
王思梦